女子曝干锅香辣兔吃出猫牙,店家否认称不会自砸招牌,律师建议双方共同鉴证

时间 • 2025-07-27 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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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曝干锅香辣兔吃出猫牙,店家否认称不会自砸招牌,律师建议双方共同鉴证

如何区别兔牙、猫牙不难,难的是要确认疑似猫牙来自何方?

“去店里吃饭,点了一锅干锅香辣兔,看到肉上面的牙齿不对劲,一看这像是肉食动物才有的牙齿,不可能是兔子。”2月24日晚,杨女士前往广西柳州一店家吃干锅香辣兔肉,称疑似吃出猫牙,并已拨打柳州市民热线12345进行投诉。

对此,该店否认是猫肉,不会自砸老店招牌,该店服务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店家有调查处理,“但是她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从我们兔锅里面吃出来的呀。我们查了监控,也看不到她具体是不是恶意为之。”


>>>女顾客投诉干锅香辣兔里的牙齿,咋跟兔子的对不上?

2月24日晚7时35分,杨女士前往广西柳州一店家用餐。

“我点的套餐里有干锅香辣兔,但是菜上下之后我们吃的时候,发现里面的牙齿跟兔子的对不上,我们猜他们卖的不是兔肉。”

“我们根据那块肉的牙齿查了一下,兔子跟犬类动物的头颅牙齿对比,感觉比较像犬类动物的牙齿。我们猜测,看看觉得像猫肉,但也不确定,它像犬类动物的牙齿,但绝对不是兔子的牙齿。”

杨女士保留了相关证据,“我们把这块带牙齿的肉带出来了,有店里的小票,还有在店里拍的照片。”

杨女士当时也向店家反映过,“我问服务员这是什么肉,服务员也说不懂兔子的骨骼结构,很肯定地说是兔子肉,说他们是10年老店,不可能拿其他肉来冒充兔肉,店内有摄像头,不知道有没有拍到。”

“本来下个月就去领养小猫咪的,这顿饭给我恶心坏了。”杨女士当晚在这家店内点的是89元的一个套餐,另外还单点了一个鱼55元,共计消费144元,杨女士直言她的诉求不是为了退费赔偿,而是希望对店家依法依规地进行处理。


>>>店家查看监控“没证据证明她从我们兔锅里吃出来的”

2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涉事店家,服务员表示,当晚杨女士和另一女士一起用餐,点了干锅香辣兔,单点一份是49元。

服务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有调查处理,但是她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从我们兔锅里面吃出来的呀。”

“我们查了监控,也看不到她具体是不是恶意为之,还是怎么样嘛,这个我们还不清楚,我们监控看不到,这个监控刚好是挡在她的身上。”

服务员否认是猫肉,“这个是不可能的,我们用的是兔子肉,因为我们也是老店子了,不可能会干这种砸招牌的事情。”服务员表示,所有兔肉进货都有台账可查。

服务员表示,杨女士当时并没有直接向店方申明,“她完全没有跟我们当面提出来,说怎么解决,她没有跟我们反映。”

记者询问,店家是否联系过杨女士,服务员回应称不清楚,“这要问一下管理层,我现在只是一个服务员的岗位。我有在网上看到她的投诉,解决的进度我也看不到。”

对于是否有市监部门来店里调查核实,服务员表示,这个我不清楚,具体怎么处理,她没有跟我们讲。”

知情人士提供的店家另一位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显示,店方坚持称是兔子的牙齿,也看到顾客(杨女士)发视频了,“吃饭的时候问过我们,跟顾客解释过了,顾客还是发了,对我们影响挺大的,有证据的话可以去鉴定,不能靠蒙猜。”


>>>市民热线回应相关部门接到案件10个工作日内核实

“这个我们是举报,还是你们去查呢?”事发当天,杨女士拨打柳州市民热线12345,通话录音显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后表示会转办。

“我们会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部门接到案件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看是否需要立案调查。如果立案调查,会在90天内调查处理。

杨女士表示可以提供消费单和那块带牙齿的肉的实物,工作人员回应称:“后续有关部门会联系您,您就配合提供相应证据就行。后续如何处理以及处理结果,会由有关部门来做答复的,您耐心等待这个处理结果,并且保持手机的畅通。”

2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果。


>>>兔牙猫牙引热议“吃过兔头,就没见过兔子长这样的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事引发网友热议,“点的是兔肉,就得上兔肉,不要是什么其他的肉或者来历不明的肉,现在货不对板还不能说了是吗?”

“吃过那么多兔头,就没见过兔子长这样的牙。”多位网友贴图称兔子没有犬齿,兔子的门牙很整齐,兔牙和猫牙明显不同。

多位网友贴图称兔子没有犬齿,门牙很整齐,兔牙和猫牙明显不同

有网友表示,如果抓流浪猫冒充兔肉卖,这不仅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生命的道德问题。


>>>律师说法食品安全无小事,店家应和消费者共同鉴证

知名律师谭敏涛受访指出,“从杨女士提供的照片来看,不像是兔子的牙齿,但具体是不是猫的牙齿,这个还需要通过专业人士的查验或专业机构鉴定才能得知。”

对于杨女士的质疑,店家应当和杨女士共同鉴证,以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备查验。另外,杨女士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职能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处理。鉴于此类事件影响较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给杨女士和公众一个交代和答复。

谭敏涛表示:“食品安全无小事,如果商家的行为存在以其他肉类冒充兔肉,或者存在将不能食用的肉类进行加工处理予以销售的行为,这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谭敏涛指出,如果杨女士因此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该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如果杨女士食用了不安全的食品而有损害,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3倍损失,或者赔偿1000元。这个属于惩罚性的赔偿,和杨女士的损失不同,属于对不良商家的惩戒。”

谭敏涛提醒:“此类事件也警示我们,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任何人遇到食品安全问题,都应当积极予以投诉和举报,坚决捍卫消费者权益,对于不良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予以积极捍卫权益,食品安全才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同时,谭敏涛也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杨女士在网上发布的相关视频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损害商家的声誉,给商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话,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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