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止市民下河游泳,保安在河边摔玻璃瓶,当地街道办:保安行为不妥,已调离岗位

时间 • 2025-07-17 17:58:00
游泳
网友
保安
为阻止市民下河游泳,保安在河边摔玻璃瓶,当地街道办:保安行为不妥,已调离岗位

6月12日,一则“为阻止市民下河游泳保安在河边摔酒瓶制造玻璃渣”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当天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办事处获悉,涉事保安已被调离岗位。

网传视频:为阻止市民下河游泳,保安摔酒瓶制造玻璃渣

6月10日下午,浙江杭州一网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这事发生在杭州城东公园贴沙河路末端,200米左右地段,所管辖的潮鸣街道保安为阻止市民下河游泳,做出了如此偏激的行为。

视频拍摄于杭州市拱墅区贴沙河附近。视频伊始,一名身着保安服的男子一手持扩音喇叭,一手将一个酒瓶用力摔在阻挡市民下河游泳的铁栅栏下方。扩音喇叭传出:“贴沙河里不准游泳,大家不要下去,到艮山运河公园去游。”

视频截图

随着镜头的推进,铁栅栏下方片片玻璃渣清晰可见。视频末尾,另一名保安和摔酒瓶的保安会合,两人继续在现场巡逻。

视频截图

发布视频的网友称,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没有禁止游泳。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贴沙河末端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户外游泳。

但也有网友在评论区称,浙江省有一条规定: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而杭州市是明确将贴沙河列为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

网友声音:有人认为保安的出发点是好的,有人认为保安做法不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保安的做法,网友意见不一,纷纷在视频评论区发表了各自观点。

网友“光”:户外游泳安全自负,但是因为水里踩中保安碎玻璃受伤,保安及所属单位责任难逃!因为他明知会给下水人带来伤害。

网友“寻觅”:就算是环卫工得罪过他俩(保安),也不能把玻璃瓶打碎了让环卫工打扫吧,太缺德了。

网友“正义”:不听劝就伤害你,那还要法律干吗?看清楚了,保安故意把瓶子摔破,一点道德底线没有,不配穿这身制服。

网友“无名”:保安顾名思义是保一方平安,你在河堤边扔酒瓶子,这跟你的身份不相符,做事得先做人,你不适应这个工作。

网友“猪猪”:看到这个视频我很气愤,身为一名保安,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破坏美丽的环境,与其身份格格不入,强力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网友“陈先生”:保安实属无奈之举,大喇叭喊就是不听,万一出事了咋整?

网友“不会喝酒”:不是谁拍谁有理好吗?人家也是为你们好,人家都说了不要游泳了,也装了围栏,还有不听劝的,出了事算谁的?

网友“鲜生”:保安做法不对,但能救人一命。

网友“兜里难”:但凡要是听保安的,人家也不至于用碎玻璃,真出事了又怪人家防护宣传不到位。

网友“初心”:如果游泳出了人命,估计你又会说管理不到位,要求赔偿了。

网友“我心飞翔”:听劝的人就不会在意,保安虽然做法不对,但跟人命比起来,保安的行为不算什么。如果要割断一只手能救命,请问还会说去割这个人的不对吗?

官方回复:保安做法不妥,已批评教育、调离岗位

网友反映是否属实?管理部门对此事是什么态度?

6月12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网传视频他们已了解,保安的做法的确不妥。事发后,主管部门已对涉事保安作出严肃批评和教育,并调离工作岗位。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据其了解,贴沙河的情况有些复杂,部分河段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部分河段是备用水源保护区。她说,为了解决市民游泳问题,相关部门专门在事发地不远处的艮山运河公园开辟了游泳场地,开放期间有救生员值守,广大市民可以去那里游泳。

律师说法:保安行为违法,如出意外要承担责任

保安摔酒瓶阻止市民下河游泳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市民因此受伤,保安是否要承担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育厅指出,保安为阻止市民下水野泳,向河堤、河内扔玻璃碎片的行为不可取,是一种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野泳屡禁不止,保安或许出于无奈才使用‘玻璃路障’,但该做法治标不治本,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野泳问题,还违反了禁止向河堤、河内倾倒垃圾、污染物等法律规定,给环境造成污染,给市民带来人身安全风险,同时也会给保安及所在单位带来法律风险——轻则赔钱,重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等法律风险。”

贾育厅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市民因保安扔到河堤、河内玻璃碎片而受伤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保安所在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如向河堤、河内扔玻璃碎片是保安个人行为的,则单位有权向保安追偿。”

贾育厅提醒,针对野泳行为,建议管理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防溺水警示标语、播放警示视频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车巡、步巡、视频巡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同时采取设置围栏,或电子监控等方式阻止、制止野泳。对屡禁不止者、情节严重者,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另外,建议管理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配备救生衣、安全绳、救生圈等救援装备,健全安全设施,加强救援能力。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陈有谋编辑李智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