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以家人之名”收养成年男子,今因遗产闹上法庭 法院这样判……
电视剧《以家人之名》今年刷爆网络,这一热播剧也引发人们对收养关系的热议。1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彭州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的纠纷案件。案中被收养者于21年前被收养,而今因遗产和“养母”闹上法庭。
不过,经审理,由于男子被收养时已经成年,且当年双方并未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双方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一起遗产纷争
“母子”闹上法庭
张女士和丈夫葛先生是在21年前与“养子”相遇的。那时,两人都是再婚,但婚后没在生育子女。1999年时,两人决定收养一个儿子——已经年满23岁的小刘。之后,小刘改名为葛小某。
张女士介绍,当年双方一起到公证处进行了收养公证,“养子”也将原户籍迁户到了彭州,与张女士夫妇共同生活,直至2012年其房屋搬迁后分开生活。
2017年7月,葛先生去世。因为留下的遗产,“母子”两人矛盾渐起,发生纠纷。在遗产处置上,张女士认为,葛小某与老两口分开居住后,并未尽到赡养责任,不仅对两人不理不睬,也没有从经济和精神方面尽到任何赡养义务,遗产与葛小某并无关系。
而葛小某则认为,自己一直在对两位老人进行赡养,在葛先生生病期间,也曾全力照顾,并为其办理了丧事。以前,他每年打工挣的钱都是交给了家里,从2002年起还每月都给张女士葛先生两人100元的赡养费。
两人纷争不止,最终闹上了法庭。
不具备法定条件
21年收养关系无效
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法庭上,张女士表示,当年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过任何收养手续,并且葛小某当时已成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收养规定,因此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无效。丈夫的遗产也与其没有关系。
日前,彭州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依职权向民政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却发现无张女士夫妇以及葛小某的收养登记信息。“收养”当时,葛小某已经成年。法院最终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托萍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张女士夫妇欲收养葛小某,虽然经公安部门办理了户籍登记,但公安部门并非收养登记的法定部门,双方未在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收养时,葛小某已年满23周岁,双方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
而对于葛小某所述履行了赡养义务的情况,法官认为亦不能证明双方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张女士要求确认双方收养行为无效的主张,合法、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收养?
托萍法官提醒,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与现行法律相比,扩大了被收养者范围,使得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杜玉全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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